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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5-25 阅读次数:3642

徐劳社[2007]30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再就业
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
现将《徐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徐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再就业培训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应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需要,以提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为目标,以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培训经费为保障,大力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就业再就业免费培训对象为本地企业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城镇无业人员;城镇大中专、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人员、复转军人,被征地农民等(以下简称为失业人员)。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机构
第五条 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的机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统一认定。认定标准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管理办法》(苏劳社就管[2001]14号)执行。每年年初要对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复核评估。
第六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实行招投标办法。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劳动力市场职业需要和失业人员就业培训意向,向社会公开发布培训工种、培养目标和培训期限等招标信息,在认定的培训机构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招投标。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与中标培训机构签订《就业再就业培训协议书》,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七条 职业指导培训。根据需要对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形势、求职技巧、劳动法律法规等就业必备的基础知识的培训,使之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掌握求职技能,尽快实现就业。培训期限一般为1--3天。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根据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工种),实施分类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培训期限一般为1--6个月。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常识、专业理论和技能操作。职业技能培训应突出技能操作,技能操作训练学时应不低于培训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创业培训。对有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开办企业条件和意向的失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要做好培训学员的创业跟踪服务工作,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生与报名。根据培训计划可采取集中统一组织招生报名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报名。失业人员根据公布的培训信息持相关有效证件,自行选择专业(工种)和培训机构,自愿报名。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将所招学员的花名册及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备案,核准后方可开班,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派员上好第一课。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实施就业再就业培训必须依照职业培训要求和就业岗位标准,编制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报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实施技能等级培训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落实教学大纲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建立考勤制度,提高学员到课率,出勤率应达到80%以上。
第十四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应使用劳动保障部门统编教材;无统编教材的,可自选教材,报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使用。
第十五条 鼓励定向培训。定向培训是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指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进入用人单位特定岗位前开展的培训。
申请定向培训的用人单位在明确培训要求、人数、内容及时间后,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实,可以指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
第五章 结业考核与发证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完成教学计划时,应组织培训学员参加应知应会的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参加结业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发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属于国家就业准入工种(专业)的,原则上要组织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参加结业考核的合格率不低于95%,参加等级考核的合格率不低于60%。
第六章 就业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要积极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培训学员的就业推荐工作,组织学员参加用人单位的招聘和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招聘洽谈会,使学员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十条 学员考核结业后三个月内进行就业认定。就业分为灵活就业和稳定就业两种。学员实现就业的填写《就业认定表》,灵活就业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盖章证明;稳定就业的由用人单位盖章证明或提供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保证学员培训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率不低于60%。
第七章 培训补助费用拨付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提供就业再就业免费培训的实行分段补贴办法。上岗培训合格率达到95%或等级培训合格率达到60%,按照培训费的中标价的70%支付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培训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实际就业人数再支付培训机构中标价的30%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十日内,按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兑付培训补助资金。申请兑付时,应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并上报培训人员录取花名册、结业花名册、就业认定花名册和身份证、《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就业认定表》等相关材料,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将培训补助资金拨付至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开班前、开班中和开班后未按规定接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检查验收,上报资料和相关凭证手续不全的培训机构,培训补助费用不予拨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各地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管理和检查工作。依据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学员有效证件、出勤率、培训教案、教师情况、教学进度、教学质量、实习情况和实现就业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就业再就业培训作出突出贡献的培训机构以适当形式予以褒奖。对培训质量好、就业率高、社会反响好的培训机构,在培训任务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七条 对培训出勤率、合格率、就业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进行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拨培训补助费用;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停办,直至取消定点培训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学员反应大、违规转包培训任务等严重违规行为,直接取消定点培训资格。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追回相应补助费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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