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总工会“暖冬送岗”

网络专场招聘会

活动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服务热线:0516-83611289

主板单位:徐州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市场

关闭

徐州市总工会招聘网-徐州工会招聘-徐州人才网-徐州招聘网-徐州人才市场-徐州免费招聘-徐州招聘网-徐州免费招聘网
首页 找工作 找人才 热点招聘 创业指导 培训信息 找企业 职场指南 关爱•圆梦
勤工俭学 就业见习
当前位置: 首页 职场资讯新闻资讯

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及企业复工后的劳动保障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徐州市总工会出台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2020年春节假期节假日、休息日的界定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中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1月25-27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余假期为休息日。

春节假期期间的工资支付
法定节假日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承担疫情防控保障等任务的企业加班问题
承担疫情防控保障等任务的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及各项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工作地点的建议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对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减少人员聚集,建议条件允许的用人单位对于可以居家办公的职工尽量安排居家办公,尤其对于处在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居家办公的建议优先安排居家办公。

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将其中的派遣职工退回派遣单位。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在合同到期之前,向职工书面发送《顺延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疫情防控,职工无法返岗复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延迟复工决定期满后职工无法及时返岗复工的原因多种多样,企业应视不同情况区分对待:1、因被隔离、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复工。可在其提供被隔离或管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政府限行通知、村(居)委会证明等)的条件下,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2、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返岗。企业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待遇;3、外地返徐自觉居家隔离。职工有条件居家办公的,优先安排居家办公,企业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不能够居家办公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职工工资待遇如何调整?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医务人员在新冠肺炎防控中被感染致死致残,是否构成工伤?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能否以求职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或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招录?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人、病毒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隐瞒病情,从事工作,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职工,如果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十一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用人单位开展宣传工作及心理疏导的建议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用人单位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对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还可以通过宣传栏、网络、微信等方式对相关法规政策、防控知识开展宣传。建议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如职工有需求可以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对职工开展心理疏导。通过宣传和心理疏导以消除职工的麻痹思想或者恐慌情绪。
十二
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联系人社等部门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及时做好分析研判,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等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十三
倡导企业与职工应协商一致共渡难关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政府、企业、职工均应共同承担疫情防控的社会责任,做好防控疫情和复工复产相关工作,我们倡导职工要与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守望相助、同舟共济、切实做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工会及职工协商采取有效方式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工作岗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客服服务热线

0516-83611289

Copyright  2016-2020 

 徐州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市场 

备案号:苏ICP备16024342号

技术支持:鲁豫网络